殘疾、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勞動所得,經批準可以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優(yōu)惠。
其中工資、薪金所得,勞務報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許權使用費所得,可按應納稅額減征50%的個人所得稅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、對企事業(yè)單位的承包經營、承租經營所得,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、5萬元以下的,可按應納稅額分別減征100%、50%的個人所得稅。
其中工資、薪金所得,勞務報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許權使用費所得,可按應納稅額減征50%的個人所得稅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、對企事業(yè)單位的承包經營、承租經營所得,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、5萬元以下的,可按應納稅額分別減征100%、50%的個人所得稅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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